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编码:3713280102122 (二)实施机构: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 (三)审批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审批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五)审批条件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审查材料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收缴原件,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8、资金投入达到25%以上的证明;(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9、基础工程验收证明;(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10、业主临时公约;(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11、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12、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收缴原件,一份) 13、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校验原件,收缴复印件存档,一份) 14、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收缴原件,一份) 15、预售人、预售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三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收缴原件1份) 16、原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收缴原件1份)17、以上材料内容不明确的,需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七)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大厅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务窗口,蒙阴县蒙恬路176号,联系电话:0539—4272304,15762078266。 2.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查 1.现场勘查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区位置、楼栋建设进度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4.业务审核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蒙阴县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上传收件情况、现场踏勘情况和意见,由市场管理科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领导审核通过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人员通过网上权属登记交易管理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加盖行政公章。 (五)获取审批决定书:申请人到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三楼业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事项在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开(http://www.myfc.org.cn/) (八)归档:项目办结后由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对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场管理科作出处理后,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见附件3 2.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见附件4 3.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5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见附件1 2.不予批准决定书 见附件7 (三)特别程序类 1.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见附件8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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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编号: |
| 一、建设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法人代表 | 企业性质 | 资质等级 | 资质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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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总情况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推广名 |
| 项 目 座 落 |
| 所 属 区 位 |
| 所 属 方 位 |
| 三、本次申请预售房情况 | 工程规划证号 |
| 总建筑面积 |
| 出 让 楼 号 |
| 土地使用证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工程施工进度 |
| 开 工 日 期 |
| 竣 工 日 期 |
| 申请预售楼号 |
| 栋数 |
| 套数 |
| 预 售 面 积 | 合计 | 住宅面积 | 商业面积 | 车库面积 | 办公面积 | 其它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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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 售 套 数 | 合计 | 住宅套数 | 商业套数 | 车库套数 | 办公套数 | 其它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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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授权人: |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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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蒙房许字[ ] 号 XXXXXXXXXX公司: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的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XXXXX 3、XXXX 以上材料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申请人签字: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 临房许补字[ ] 号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依照 第 条 款 项规定,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之前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0539—4272304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房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向 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或蒙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临房许可不准字[ ] 号 XXXXXX公司: 我局市场管理科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受理编号: )。因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款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