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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2-18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保证房产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本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事前公开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二是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二)事中公开内容:一是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二是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内容: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信息格式归集整理,并在局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的方式

(一)在服务窗口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并充分利用办公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二)在本局网站、县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开。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保证房产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文字记录。一是规范申请文书格式。规范《蒙阴县城市商品房预售申请表》文书格式,明确申请表的填表和审核意见标准,确保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二是加强档案管理。执法机构要按要求管理和保存申请卷宗,确保档案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在进行现场勘察行政执法过程,应对检查内容进行音像(主要是拍照)记录。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将原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及时的上传、保存。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一)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四)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保证房产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构作出相关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落实审核主体。

(一)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制审核人员,具体审核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二)加强审核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在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时,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出决定的法制机构应当充分考虑。 

四、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五、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六、明确审核程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由承办机构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法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可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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